公募基金行業迎來薪酬管理新規,旨在推動行業穩健經營與可持續發展。近日,一份關于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的征求意見稿引發市場關注。該文件從多個維度對基金公司薪酬體系進行系統性規范,強調將員工激勵與基金長期業績深度綁定,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新規最顯著的變化在于強化業績考核權重。文件明確要求基金投資收益指標中,三年以上中長期指標權重不得低于80%,其中主動權益類基金經理的業績考核權重更是高達80%,且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指標占比不低于30%。對于負責銷售的高級管理人員,投資者盈虧情況指標考核權重被設定為不低于50%,凸顯監管層對"銷售端與投資者利益一致性"的高度重視。
在薪酬支付機制方面,新規推出"強制跟投"制度。基金公司董事長、高管需將不少于30%的當年績效薪酬用于購買本公司基金,基金經理這一比例則提升至40%,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值得注意的是,高管購買權益類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這一要求較此前版本有顯著提升。同時,績效薪酬遞延支付期限被延長至不少于三年,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遞延支付比例原則上不少于40%。
針對業績表現不佳的基金經理,新規建立了階梯式降薪機制。具體而言,過去三年產品業績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10個百分點且利潤為負的,績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基準但利潤為正的,薪酬應當下降;低于基準不足10個百分點且利潤為負的,薪酬不得提高。這種量化約束機制,標志著基金行業正式告別"排名至上"的考核模式。
薪酬結構方面,新規明確由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津補貼和中長期激勵四部分構成。其中,中長期激勵可采用股權、期權、限制性股權等形式,但需與公司長期發展及投資者利益深度綁定。監管特別強調,基本薪酬與績效薪酬應保持合理比例,防止因薪酬結構失衡引發業務激進行為。同時要求中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增幅原則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薪酬增幅,體現"向一線傾斜"的分配導向。
問責機制成為新規另一亮點。文件要求基金公司建立薪酬止付、追索與扣回制度,相關條款需寫入勞動合同。對于未能勤勉盡責或引發風險事項的責任人員,公司可追回其已發放的績效薪酬,甚至停止實施中長期激勵。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問責機制同樣適用于已離職人員,有效堵住了制度漏洞。
數據顯示,我國公募基金管理規模已突破36萬億元,服務投資者超7億人次。但在快速發展過程中,部分機構存在薪酬激勵短期化、風險責任不匹配等問題,個別基金甚至出現為追求排名忽視風險管理的現象。此次薪酬改革通過量化指標和剛性約束,有望引導行業回歸"受托人責任"本質,推動公募基金從規模擴張向高質量發展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