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網紅主播帶貨“翻車”“塌房”事件接連不斷,引發人們廣泛關注。人們不禁要問:網紅主播涉假為何頻頻發生?商品出現問題,網紅主播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對消費者的權益該如何保障?
面對直播帶貨行業暴露出來的涉假問題,又該如何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治理?先來看近期浙江杭州法院判決的幾個案例↓↓↓
“翻車”事件接連不斷
暴露行業亂象
穿正版賣仿版
坐擁千萬粉絲網紅被訴侵權
杭州的徐某是一名有著1300多萬粉絲、點贊量3個多億的帶貨網紅主播,其經營的公司曾向葉某的工作室訂購了529件白色磨毛T恤及4件樣衣在其直播間銷售,每件售價69元,但雙方很快因進貨價格問題中止了合作。
葉某隨后發現,合作帶貨期間他們共收到買家退貨65件,檢查發現有40件無論是做工還是面料都不是他們公司的產品,而且袖口商標也是仿制的。
杭州互聯網法院法官 盧憶純:退貨的時候,原告發現有一些服裝品牌跟他們自己生產的服裝品牌在縫線,商標的紋路上有所差別。原告自己的商標是內縫線,但是被告的商品是外縫線。他們走線的路徑也不一樣,原告是直紋走線,被告是斜紋走線。
葉某發現,主播徐某在未取得自己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經營的電商店鋪中售賣使用了帶有她的注冊商標的T恤,并在直播間大量推廣,銷量達6660件,構成商標侵權。于是起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要求主播徐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其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7862元。
為何出現原告商標
被告無法自圓其說
法庭上主播徐某辯稱,他們并沒有銷售假冒被告商標的商品,所銷售商品之所以出現做工、面料不同的情況,他們認為是被告葉某的工作室向自己發貨的批次可能存在質量不一致的情形。另外,徐某辯稱,雙方終止合作后,他們向第三方廠家訂制3908件相關衣服,每一件價格33.5元,但并未使用涉案商標。至于涉案商品上為何有原告的商標,被告也無法自圓其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正品白色T恤與被告涉案店鋪直播銷售時展示的T恤一致,而與經公證的、被告涉案店鋪消費者收到的T恤在袖口標識縫制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明顯是兩個不同版本。
法院認為,原告于當年10月22日、23日向被告發貨,在極短時間內,提供兩個服裝版本的可能性較低,亦不符合常理。被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第三方廠商訂購的T恤未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最后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標的專用權。
杭州互聯網法院法官 盧憶純:大的主播有比較大的影響力,可能會穿正版,但是售仿版。她可能會進一批正品的貨,比如先賣一批正品,銷量上去了,口碑也比較好,后面他們可能就會有仿制的貨,這個確實是一個比較嚴重的現象。
構成商標侵權
被判賠償8.5萬元
考慮到被告是一名有著1300多萬粉絲的網紅主播,在電商平臺個人關注度較高,其網店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中使用涉案商標,法院認定她主觀惡意明顯,再結合其“交易成功”訂單金額,最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條款,判決主播徐某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8.5萬元。
侵權情節嚴重
或將涉及刑罰
法官介紹,像這個案例中主播穿正版、賣仿版的情況并不鮮見,他侵犯的是對方的商標權,商標持有方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如果侵權情節嚴重就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另一名網紅女主播就因為知假賣假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九個月。
知假賣假
定制知名品牌項鏈網絡直播熱賣
汪某是一名擁有300多萬粉絲的網紅女主播,在她的直播間里平日主要帶貨服裝類產品。一次她在直播間售賣服裝時,搭配了自己購買的價值11萬多元的某國際知名品牌項鏈,直播中有粉絲提出她佩戴的項鏈很好看,問怎么買。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葉學超:她的項鏈是自己購買的,粉絲看到她搭配衣服很好看,都想找她買,能不能提供高仿的項鏈。一開始因為她沒有,也是拒絕的。
1:1仿制
包括同款外包裝以及鑒定證書
由于直播間里問這款項鏈的人挺多,這引起了直播間里一個女粉絲徐某的注意,她私下聯系主播汪某,表示可以提供渠道制作這款項鏈的高仿品。在汪某同意后,徐某就輾轉聯系了齊某、龍某,最終由龍某聯系珠寶加工人員根據主播汪某提供的正品項鏈對其進行了1:1仿制。其間就仿品的式樣等問題,汪某還提出了具體的改進意見。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葉學超:這個項鏈是真金白銀的,上面的小鉆也是真的,金子也是真的,只是品牌是假的。它都是一套的,同款的證書、包裝盒、手提袋都是一應俱全。
一個月售出高仿項鏈41條
獲利8萬元
2023年1月,采購價1.45萬元,售價1.65萬元的高仿項鏈在汪某的直播間里開始售賣。短短一個多月,汪某和其丈夫通過向徐某、齊某訂購的方式,售出假冒某知名品牌項鏈41條,銷售金額67.65萬元,主播汪某夫婦非法獲利8萬元。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葉學超:這個案子的案發非常有戲劇性,有一個粉絲買這個高仿項鏈,本來是想向她的同事炫耀買了正品,偶然間發現另外一個同事也在直播間買了該款項鏈,她發現自己炫耀不成,又沒法退貨,心生怨念,就向公安機關報案了。
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網絡主播獲刑3年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某等五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的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對主播汪某及其丈夫管某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九個月,并對兩人均處以8萬元罰金;其他3名被告人也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三個月到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被處以3萬至6萬不等的罰金。
項鏈品牌方也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請求,經法院調解,最終主播汪某夫婦還需賠償被侵權項鏈品牌公司經濟損失以及合理維權費用32萬元。
法官說法
直播間里售賣高仿涉嫌哪些罪名
主播在直播間里賣假貨,什么情況下構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構不成刑事犯罪的,又可能會面臨哪些處罰呢?
法官介紹,電商平臺上主播在直播間里賣“高仿貨”的情況并不少見,這種情況可能會涉嫌兩個罪名,一個是假冒注冊商標罪,另一個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法官提示,違法所得數額達到5萬元,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法官 王奎剛:金額達到了5萬元以上的,可能就構成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可能要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如果數量比較大、巨大,達到了25萬元以上,可能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到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刑罰,并被判處罰金。
直播間賣假貨
可處經營額五倍以下罰款
法官介紹,在直播間內知假賣假、侵犯他人商標權益的行為,一旦被舉報查實,首先可能面臨的就是市場監管部門的高額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權利人訴至法院后,如果情節嚴重,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懲罰性賠償的相關司法解釋,主播和商家還可能面臨商標權利人實際損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賠償數額還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網絡直播間里買到假貨
消費者如何維權
消費者如果在直播間里買到了假貨,該如何維權?從消費者視角看,主播和商家有可能會付出什么樣的代價呢?再來看一個直播間里賣假翡翠的案例↓↓↓
直播間“撿漏”24件天然翡翠
全是假貨
2023年9月,杭州的沈女士刷手機時,在某電商平臺刷到了一個“源頭翡翠撿漏”的直播間,賣家號稱自家有工廠,全是危地馬拉天然翡翠,并且有證書。由于危地馬拉翡翠并不貴,沈女士就在直播間先后花14389元買了24件翡翠飾品。收到貨后,沈女士覺得成色不好,就請該電商平臺官方公益鑒定師進行了鑒定。
杭州互聯網法院法官 曾憲未:原告發現這些翡翠色澤不太對,她拿去檢測,檢測的結果是染色的石英巖玉或者是處理的翡翠。
號稱天然翡翠
實則石英巖注膠染色
主播直播間里號稱的天然翡翠,竟是石英巖注膠染色,這讓沈女士非常生氣,也心有不甘,于是又將部分商品送去有資質的鑒定中心鑒定,鑒定結果依然是均為染色注膠的石英巖玉或者翡翠處理品。再進一步核查,發現商家提供的所謂珠寶鑒定證書也全是假的,是合成的圖片。
沈女士要求商家退款退貨,但被商家拒絕。投訴到電商平臺后,平臺判定商家在30天內退款退貨,但商家一直拖延,最后在退還7件商品2929元后,剩余17件商品的貨款11460元一直不退。
原告 沈女士:我看到他們態度這么惡劣,我打電話他們都不接,信息都不回,我就是想要法院給我主持公道。
沈女士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電商經營者也就是主播閆某退還貨款11460元,并同時按照貨款的三倍進行賠償。法庭上,商家對自己的行為是這樣辯解的。
杭州互聯網法院法官助理 黃應康:被告辯解稱他們銷售的就是人造翡翠,證書也是為了方便消費者送禮用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通過在線購買案涉商品與被告之間形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原告將案涉商品中的8件送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顯示均為染色石英巖玉或翡翠處理品。被告在交易過程中提供的鑒定證書在鑒定機構的官方網站中無法根據實驗號和查詢碼查詢,被告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案涉商品系天然翡翠,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對于案涉其余商品并非天然翡翠予以確認,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
知假賣假構成欺詐
消費者退一賠三獲支持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最后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主播閆某向原告沈女士退還貨款11460元,并賠償34380元。
網絡直播售假
法律責任如何劃分
網絡主播是直播帶貨的核心元素,其利益與帶貨商品的銷量緊密相關。網絡主播在直播間賣力吆喝,賣的商品與宣傳不符,甚至是假冒偽劣商品,那么,法律責任該怎么明晰呢?
法官介紹,電商主播分幾種類型,一種是“履職型”主播,也就是說主播本人就是電商經營者,或者是電商的員工,這種情況主播帶貨一旦涉假翻車,承擔責任的是電商經營者。
“代言型”網絡主播涉假
可依廣告法來規制
第二種是“代言型”主播,這類主播本身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龐大的粉絲量,商家也正是看中主播的粉絲量和流量讓他來代言,借此推廣銷售自己的產品。法官介紹,這種情況下如果主播帶假貨“翻車”,他可能要依照我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來承擔法律責任。
杭州互聯網法院副院長 官家輝:你做了一個夸大的宣傳,虛假的宣傳,本來不具備這個功能,自我去進行夸大說明,最終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可能要承擔一個法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是一個連帶責任,但同時消費者也可以找經營者、銷售者來承擔一個銷售責任,如果是危害別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是故意進行夸大,也可能會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法官提示,作為擁有幾百萬、數千萬粉絲的網紅主播,在代言、代銷商品時,一定要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相關團隊在選貨時要嚴把質量關,不能為了代言費和銷售分成在直播間里進行夸大宣傳。
電商平臺要盡到審核義務
擔起監管職責
法官提示,作為撮合交易方的電商平臺,對于直播賣貨的商家也要盡到審核義務,承擔起該盡的監管職責。
杭州互聯網法院副院長 官家輝:平臺對于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如果根據國家規定,必須有一定的經營資質,或者是要達到一定的資質標準,或者是一些相關的執照,必須有。平臺要在前期入駐的時候,就要做嚴格把關和審核,當你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最終產生問題,平臺把關不嚴,那么平臺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
網紅流量變現
粉絲要理性消費
網紅經濟作為一種新業態,是網紅依托自己龐大的粉絲群體進行定向營銷,從而將粉絲轉化為購買力。但喜歡某個網紅和購買他推薦的商品畢竟是兩個概念,法官提示消費者,消費要理性,不能在網紅“家人們”的口號中迷失自己。
杭州互聯網法院副院長 官家輝:最基本的一點還是要理性消費。很多消費者對于某個明星或者網紅推崇或者喜愛,延伸到了對他所代言的商品一種無條件信任,去購買商品,結果盲目消費或者沖動消費,最終產生了問題。不要因為對明星的追捧,就對他代言的東西無底線地去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