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州的白女士今年搬了新家,開心的同時煩惱也隨之而來。因為,她所居住的小區多次出現高空拋物情況,包括瓜子皮、煙頭和剩菜等都遇到過。對此,她多次向物業反映也沒什么效果,物業表示不好管。記者采訪河南、江蘇、重慶等多地居民發現,有半數居民稱其所在小區屢次發生高空拋物現象,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
為治理高空拋物這一“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我國不斷完善法律體系。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規定可以對高空拋物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2021年3月1日,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成為《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項下的一個獨立罪名,織密了嚴懲高空拋物者的刑事法網。一些高空拋物的肇事者為此獲罪,甚至被判死刑,有力遏制了高空拋物犯罪的多發。
與此同時,對高空拋物者民事責任的追究也在及時完善。2024年9月,最高法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司法解釋,對高空拋物民事案件審判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明確和統一了法律適用的標準,補齊了對高空拋物者民事責任追究不力的法律短板,推進了對高空拋物不文明行為的綜合治理。
盡管法律的不斷完善讓該類案件明顯減少,但該不文明行為仍時有發生。究其根源,除了高空拋物者本身道德意識、安全意識、法律意識較差,且抱有僥幸心理,以及其形成原因較為復雜,治理成本較高外,也與沒將該行為納入日常治安治理范疇相關。現實生活中,一些高空拋物者因情節顯著輕微、后果不嚴重難以對其定罪量刑,而被侵權者若要對其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則面臨證據難固定、維權程序繁瑣的掣肘,只能最終作罷。對于這類“大法不犯、小錯不斷”,既難以追究刑責又不能及時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的高空拋物者,有必要從日常治安治理入手,對其套牢行政責任的緊箍咒。
不過,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并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在本質上,高空拋物行為因不可預見的嚴重后果,必然危害社會治安,對高空拋物者施以治安處罰,完全契合治安管理的邏輯。如此不僅有利于對高空拋物行為常態化執法和精細化管理,也有利于降低執法成本,提高管控效率,不失為多贏的優選。
更重要的是,將高空拋物行為納入日常治安治理范疇,可以對不夠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承擔的高空拋物者,補齊法律責任難以追究的短板。因此,在高空拋物行為難以禁絕的情形下,只有嚴密法律責任的銜接,全面對高空拋物者追究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才能讓高空拋物行為的治理更可期。
令人欣慰的是,202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將高空拋物行為列入其中,對高空拋物者行政責任追究缺乏的短板有望補齊。立法部門要加快立法步伐,及時完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讓高空拋物不文明行為的治理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的嚴密銜接下,有更完善的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