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該辦法將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且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病殘津貼的月標準和支付期限將依據參保人員的申領年齡、累計繳費年限等因素確定,并隨國家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而同步調整。
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員,其待遇領取地依據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相關規定確定。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參保人員無需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其重新就業并按國家規定繳費,則從恢復繳費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為確保制度的公正執行,辦法規定申請領取病殘津貼的人員必須持有由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同時,省級人社部門將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制度,對于經復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的人員,將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病殘津貼的資金將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對于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病殘津貼的行為,人社部門將責令其退回,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末,全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已達46044萬人,相比上年末增加了1642萬人。按照相關規劃,從2025年起,男職工、女干部、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將逐步調整至63周歲、58周歲、5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