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因私家車變身網約車而引發的保險糾紛案件,經嘉興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引起社會關注。案件中,趙某在投保時將車輛使用性質聲明為家庭自用,并約定若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需及時通知保險人。然而,趙某隨后注冊為網約車司機,并在接單過程中發生事故,車輛受損。保險公司以車輛使用性質改變且未通知為由拒賠。
法院審理認為,爭議焦點在于趙某是否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以及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保險法》第52條明確規定,被保險人需按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況。趙某以非營運機動車投保,卻持續在網約車平臺接單且未告知保險公司,顯然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
同時,法院也指出,保險條款中涉及責任免除部分的字體已加粗加黑,且趙某通過電子方式投保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名,應認定保險公司已就免責事項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這一判決也提醒了廣大私家車主,若將車輛用于營運,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其調整保費和保險責任。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能以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由拒賠。
法官還建議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中以更明確的方式告知免責條款,如列舉常見情形或增設問卷調查性質的選項,以便更好地保障雙方的權益。
據統計,截至今年9月底,嘉興市已有網約車1.78萬輛,4.16萬人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這一龐大的市場背后,也隱藏著不少類似的風險。
對于廣大車主和保險公司而言,這一案例無疑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它提醒我們,在享受網約車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風險和保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