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公安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以下簡稱《懲戒辦法》)有關情況。
據了解,《懲戒辦法》是保障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貫徹實施的重要配套文件,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已成為數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類型。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多發,除詐騙手法多變、技術對抗升級、作案窩點轉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團伙能夠通過購買、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斷獲取他人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作案工具,也是此類犯罪多發的重要原因。
對此,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進一步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適用范圍,但此類行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詐騙分子仍然能夠不斷獲取前述作案工具,繼續作案。雖然金融、電信、互聯網領域已明確規定實名制,但仍有少數企業或個人通過技術手段規避風控措施,或者通過其他手段為非法買賣、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賬戶、賬號等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使實名制規定難以有效落實。
為深入貫徹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為打擊治理涉詐黑灰產違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懲戒手段和政策依據,進一步完善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法律體系,切實加強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工作,四部門共同制定《懲戒辦法》。
《懲戒辦法》共18條,主要包括懲戒原則、懲戒對象、懲戒措施、分級懲戒、懲戒程序、申訴核查等6個方面內容,主要特點包括:
《懲戒辦法》進一步細化懲戒對象范圍,明確認定標準。《懲戒辦法》嚴格按照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懲戒對象范圍,堅持依法懲戒,區分了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懲戒對象的范圍,進一步明確認定標準,更具操作性。同時,《懲戒辦法》明確列出針對哪些人實施懲戒、針對哪些行為實施懲戒,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公眾清楚認知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行為將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實現警示教育、預防犯罪的效果。《懲戒辦法》還規定,在懲戒期限內,相關行業對被懲戒人員本人的銀行賬戶、互聯網賬戶、電話卡的多項功能進行限制,從技術層面嚴防再犯。
《懲戒辦法》明確對不同懲戒對象實行不同種類的懲戒,體現過懲相當。《懲戒辦法》規定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3年;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號、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行為的單位、個人或相關組織者,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以及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懲戒期限為2年,明確對不同懲戒對象實行不同種類的懲戒,體現過懲相當。同時,《懲戒辦法》在綜合運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等懲戒措施的同時,保留了被懲戒對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務,確保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體現懲戒的適度性。
《懲戒辦法》充分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懲戒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書面告知條款,明確要求將懲戒依據、期限、措施和申訴權利書面告知被懲戒對象。《懲戒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申訴、受理、核查、反饋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時限。《懲戒辦法》強化依法懲戒的同時,設立申訴渠道,對于發現懲戒認定確有錯誤的,要及時解除懲戒措施,充分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