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網絡直播中的著作權問題發布了重要通報,揭示了網絡主播在直播活動中容易觸及的版權雷區,提醒主播及相關平臺高度重視。
具體案例中,一起涉及電商直播使用背景音樂未付費的案件尤為引人關注。某電商直播賬號在直播過程中,未經授權將某歌曲作為背景音樂播放,被歌曲版權集體管理組織起訴。法院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判決該電商直播賬號的運營公司賠償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40元。
另一案例中,某直播平臺通過設置“陪你看”專區,提供熱門電視劇的回放服務,被電視劇版權方告上法庭。法院認為,該直播平臺通過此種方式吸引用戶、提升用戶黏性,并從中獲得經營利益,其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最終判決直播平臺賠償版權方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萬元。
一起主播未經授權“直播講書”的案件也備受矚目。某網絡主播在未獲得小說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在直播間播講小說,并提供直播回放服務。法院認定該主播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主播賠償著作權人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4890元。
這些案例不僅彰顯了網絡直播領域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性,也提醒廣大主播和直播平臺在追求流量和利益的同時,務必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營造一個健康、有序的網絡直播環境。